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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卖方(OTC)构成隐匿犯罪所得罪的几个条件

imtoken快速下载 2023-03-25 07: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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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可分为现场交易和场外交易。 “场内交易”,又称“币币交易”,是将一种数字货币兑换成另一种数字货币。 交易所的买卖双方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 价格由买卖双方下单,交易由平台撮合,7x24小时开盘,币币交易只涉及两种数字货币的兑换,不涉及货币。 通俗理解,“币币交易”就是用币换币。 “场外交易”又称“场外交易”、“场外交易”、“法币交易”。 换钱,即“进出钱”。 目前主流的“OTC场外交易”并不是纯粹的场外交易,只能称为“半场交易和半场外交易”。 因为目前主流的交易方式是:卖家在平台托管数字货币,卖家自主选择报价和选择卖出数量,买家选择接单,平台给买家一定的时间来支付,而支付(资金结算)是在异地进行的,例如银行、某宝、某信等,卖家确认支付后,平台将冻结的数字货币释放给买家,以及交易完成。 或买家(通常为“商家”)在平台发布数字货币收购“广告”,并标注购买价格或数量,有卖出意愿的卖家选择接单(卖家接单前,对应金额数字货币必须托管在平台上,否则不能“卖空”),买家付款,卖家确认收货后,平台将冻结的数字货币解冻给买家,交易完成。 如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如买家未付款但点击“已付款”或买家付款后卖家未确认付款等,可申请平台客服介入解决,然后双方当事人会提供证据,类似于某宝购物出现纠纷时,可以申请“店员”介入。

总之,上述交易方式中,数字货币的交割是在场内完成的,场外仅进行资金的结算(交割),并非纯粹的“场外交易”。 在“币币交易”中,买卖双方互不认识,接触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平台在做撮合和错配,买卖双方相互选择的可能性很小。 在“场外交易”中,大多数情况下,买卖双方一般互不认识,但重复下单有一个例外,即交易过一次并记住对方的姓名、昵称、账号或其他特征;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一次下单是偶然的,但在后续交易中买卖双方主观选择的可能性会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勾结”或主观“默契”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 此外,还有一种“法币交易”是纯粹的“场外交易”,也可称为“线下交易”,即交易本身撮合,交割货币和资金是在异地进行的,通常是在熟人之间进行。 时间里,也看到了一些“异常”的交易。 在“线下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是熟人、朋友,也可能是素未谋面的“网友”(通过社交媒体联系起来)。 与“场外交易”相比,“线下交易”没有平台背书(平台托管数字货币正常交易usdt没有黑钱,不能卖空,纠纷发生后平台会介入,有冻结的数字货币做担保),所以“线下交易”必须解决“信任”问题。 解决方案一般分为“熟人背书”和“利益诱惑”。 “熟人背书”是指熟人之间的交易,或熟人作为中介进行信托背书; 动心,“重赏”之下必有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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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窝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而隐匿、转移、代购、代卖,或者隐匿、隐匿犯罪所得。 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还是管制,罚款还是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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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否构成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核心着眼点是“明知”。 “明知”是主观方面,我们不可能进入作案人的大脑或内心去探究当事人在犯罪发生时的真实主观态度。 思想指导行为,思想影响行动。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行为者的具体行为、时间、空间、环境、物品特征,推断(推断)行为者当时的主观状态。 对于传统的窝赃、窝赃、犯罪所得案件,我们一般习惯从行为时间、行为地点、物品价格、物品特性、数量交易的项目、交易方式、行为人是否接受国家禁止个人经营业务的规定。 可以根据物品和犯罪者对犯罪者的了解等维度进行推定。 以“行为时间”为例,如果行为人第一次看到或接触赃物的时间是在半夜,或者知道当地刚刚发生了一起重大盗窃、抢劫案,即使作案人断然否认不知道是赃物,仍可以认定作案人主观上知道该物品为赃物。 不过,“场外交易”比较特殊,交易标的物也很有特点。 上述常用的推定“知识”的方法有些无效。 此时过分依赖“口供”也存在很大的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对所有案件的审判中,必须强调证据,强调调查研究,口头供述不得轻信; 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受到惩罚。 因此,预防因“口供”定罪,有必要明确“法币交易”犯罪的维度和构成要件,这不仅有利于防止错判,也有助于办案机关更好地打击实实在在的犯罪行为。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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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选择“正规”交易所 从目前的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以牌照为标准,那么就没有“正规交易”或“正规交易所”之分。 所以,这里的“正规”不是指license,而是指是否有严格的实名认证(如手持身份证、人脸识别、视频认证等)、KYC政策(Know your customer)以及反洗钱风控策略是否完善。 按照常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隐瞒“黑钱”(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的意图,可以选择不采取上述措施的非正式汇兑,更为便捷,隐蔽性更强。 反之,如果选择相对“正规”的交流,演员主观上仍构成“知情”,还需要其他证据支持,比如演员供述、聊天通话内容、交易次数等。价格差异。 如果演员选择的交易所在实名认证方面不严格,比如只上传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只用手机验证,或者KYC政策和反洗钱风控策略缺失,或干脆但并不一定构成“知识”,必须结合其他因素,如交易笔数(是否初始交易)、交易金额、行业经验、涉及的订单详情、以及过去冻结卡的数量…… 因为涉案交易体现在一个具体的订单上,而这个订单是在交易平台上的,交易平台被查处。 对于取证,根据交易平台的监管程度调整“知情”的推定标准,既是必要条件,也是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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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什么“防范措施”吗? 众所周知,如果一个新注册的账户,或者一段时间没有交易的账户突然进行大量或频繁的交易,或者只买币不卖币/很少卖币的账户,都有可能它的风险会高很多。 如果行为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象进行筛选,客观上确实可以规避一些高风险账户和自己的交易,即使最后没有全部规避,那么行为人的“主动预防”行为已经反映。 这时,应该提高“知”的推定标准,或者直接否定“知”。 根据目前的交易情况,部分卖家已要求买家提供银行对账单,以防收到黑钱。 这种防范措施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因为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人民币,也不得区别对待人民币。 卖家的超限防范措施也反映出正常的卖家或商家不愿意收黑钱,发自内心的排斥。 现象的出现是为了让结果发生,但绝对不能拒绝和否定这个结果(收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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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冻结卡历史 如果卖家,尤其是商户用户,在交易过程中频繁冻结卡并继续交易,那么其“纵容”行为本身就可以推定为主观上“明知”,但必须“锁定” knowledge”需要结合其他因素判断,比如冻结卡的频率,如果100笔交易只发生一次冻结,或者1000笔交易发生一次冻结,或者10000笔交易发生一次冻结,或者需要超过100,000 笔交易冻结一个订单,因此假设特定订单中的行为者知道或听说平台上有人可能使用犯罪所得购买数字货币,显然过于牵强。 以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千分之几……)(低于中彩票)的概率来假定“知晓”,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此情况下,办案机构应从行为人在交易平台的过往交易记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交易记录(尤其是冻结情况)等方面取证。 如果缺少这个证据,那么既定事实就不能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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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单是否异常正常情况下,场外交易的单子是有一定深度的。 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按照理性人的原则,买家(买方)肯定会选择报价最低的前几笔卖单完成交易。 如果买家不选择报价最低的前几个报价进行交易,而是选择报价较高的进行交易,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 如果买卖双方碰巧进行多次交易、大额交易,或者干脆转为线下交易,则更加不正常。 在卖方没有正当理由阻止的情况下,应降低推定“知情”的标准。 5.交易习惯为普通买家(主要指个人),拟使用他人银行卡收款取款后退回自己银行账户,或使用超过正常次数的银行卡用于金额不大时分散收款。 如果使用不经常使用的银行卡(与工资卡和银行卡分开用于日常消费),或使用没有余额的银行卡零散收款,或收款后进行“洗白”,则可以认定作案人是担心被黑钱。 认知程度越高,推定“知识”时相应的标准就可以降低。 6、卖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KYC义务? 个人卖家的KYC要求(不同于平台的KYC)应该是最低限度的,例如:卖家收款时要核对收款的账户名(name)和平台订单是否是姓名(name) )的买家是一致的,如果两者不一致,卖家仍然坚持交易,或者进行多次交易,或者进行大额交易,或者从线上转为线下交易 是的,在这种情况下,更合理的是降低“明知”的认定标准或推定卖方“明知”。 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商户”和交易所,但“商户”和交易所的KYC要求应依次提高。 以商家为例,其KYC要求应该高于个人卖家。 同时还要考虑商户的团队规模、会员教育背景、行业经验、工作时间、冻卡历史等。 如果出现过或多次冻卡事件,一般情况下,商户应逐步提高KYC标准,并在相应阶段有相应的“防患于未然”。 相反,降低“明知”的认定标准或推定卖方“明知”更为合理。 甚至,部分卖家在收款时发现卖币订单的付款人和买家信息不一致,卖家第一时间向平台反映,要求退款,并拒绝放币给买家。 本案中,虽然卖家的黑钱也流入了账户,但不能认定为主观“知情”。 而且,这些能够证明卖方清白的证据也存储在交易平台上,应该被提取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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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利润是否异常? 按照常理,在隐匿犯罪所得的案件中,标的物的处理与正常的市场交易有较大区别。 比如盗窃案,行为人肯定会倾向于降价倾销(如果正常情况下一头牛的价格是1万元,那么为了尽快摆脱被盗的牛,交易可能卖到7000、8000元,甚至半价也不是没有可能)。 如果上游是电信诈骗案,金额比较大,为了尽快转移或者洗钱,肯定不会像往常那样对价格敏感(如果USDT差价2毛钱一般情况下,那么买入的投资者是不可能抢着入手的,因为这个价差对于USDT来说已经是不少了,但是如果是黑钱,那么他们肯定不会对2毛钱的价差这么敏感,甚至接受几分钱的差价)。 因此,将涉案订单的利润,特别是与前笔交易或本平台其他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成交价格和利润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进行对比,有助于辨别涉案交易是否存在异常。与之前的交易不同,进而推测其主观态度。 如果交易者交易USDT的平均利润为几分钱(不到1分钱),而涉案订单交易的利润也在这个范围内,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卖家的交易与其他交易者无异。交易。 从USDT实际交易中的实体套利情况来看,这种高概率只是很多普通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足以假定其主观状态是“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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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线下交易具有特殊性。 由于缺乏平台监管和要求,线下交易更加隐蔽和随意。 (一)熟人之间的一般交易 线下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在熟人之间,重复交易较多,一般不宜认定为隐瞒犯罪所得。 按照常理,在窝藏犯罪所得的案件中,赃款变卖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再买回来的,或者是反复买回来的。 熟人之间反复的线下交易正常交易usdt没有黑钱,一般只是为了炒作价差。 如果金额不大,“明知”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熟人之间的线下交易,如果偶尔有交易,金额不是特别大,或者没有明显超过熟人的支付能力,即使一两次实际付款人和卖家不一致,也不应该认定为“明知”,如有合理理由,如熟人微信聊天说某朋友或亲戚欠他一笔钱,该朋友或亲戚直接向卖家付款,或收款人也用一张工资卡或一张日常使用的卡片,这种情况比较符合人的感受和普通人的认知,所以不应该被视为“知识”。 (2) 对于熟人之间的特殊交易,如果熟人明显超出自身财力,大量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货,反复交易,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有正常认知的成年人,应该请注意异常。 如果知道熟人的银行账户已经被冻结,或者已经被冻结,仍然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卖家从中获利不少,“知情”的标准就应该降低。

(3)陌生人(网友)交易对象为陌生人(或通过社交软件认识,或经朋友介绍,但彼此不熟悉,或彼此熟悉但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如果对方频繁更换付款人进行付款,并且重复交易(例如超过3次),那么“知道”的标准应该随着次数的增加而降低交易增加。 如果再加上对方获利空间比较大,或者卖家获利较多,那么推定“明知”更为合理。 (4)卖家的背景知识和行业经验推定一个人在“线下交易”中的“知识”,应考虑其知识、教育背景和行业经验。 对于做过OTC交易,或有虚拟数字货币行业经验,或有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历史,或抄币为业,或因收取资金被冻结在虚拟数字交易中的商户等。 ,可以推测他对虚拟数字货币的特性(匿名性、去中心化、容易转移不分国界、洗钱风险高)有一定的了解。 达到“知情”的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在此基础上,再结合一个“供述”,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知情”、“冷漠”的。 我认为这是不科学的。 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仍向买方销售,并进行重复交易,则应降低“知情”的推定标准。 为保险起见,建议结合交易习惯和获利情况综合判断。 (5)陌生人大额交易,买家先付款 陌生人进行线下交易,最大的障碍就是信任问题。

这种情况下,卖家不敢先存币,担心存币后收不到钱; 买家不敢先付款,怕对方付款后不存币。 如果在某笔交易或全部交易中,当交易双方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纯网友,或使用国外匿名聊天软件不实名)时,买方先付款,卖方后入币,则可以合理推断卖方应该知道或可能知道买方的资金有问题。 如果叠加,卖家吃掉了对方的资金,比如中间卖家收到了对方的资金,但是还没有支付相应的金额,但是买家继续跟它交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接下来的几笔交易确定为“明知”更为合理。 9、评估(推测)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本身“明知”的合法性 2013 年 12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信息化部等五部委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它不是法定货币(法定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随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比特币——有关答记者问》,明确了比特币交易是一种网络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行承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参与。因此,我国法律不禁止公民交易比特币等虚拟商品(虚拟数字货币);公民参与不违法随意吃(货币换硬币,货币换钱),风险自负。 10、交易平台(场所)的调查取证属于推定“知”的步骤。 大部分“法币交易”发生在交易平台(交易所),涉案细节均有原始证据留在交易平台,如:交易明细数量、金额、币种是否已交割、是否提币,订单双方是否有聊天,聊天内容是什么,平台实名制和反洗钱机制如何,卖家是否增加了筛选条件,以及卖家是否有预防措施……,这些细节对评价(推测)“知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仅要收集犯罪证据,还要收集无罪或轻微犯罪的证据。 如果他们不与平台进行调查核实,不仅可能会漏掉对犯罪者有利的证据,而且不可能做到。 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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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惩罚来评价某种行为或某个人是非常严厉的,轻则剥夺财产,重则剥夺自由,甚至生命。 当我们对某个行业或某些行为不是很确定时,我们在使用惩罚进行评价时应该非常谨慎。 这也能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上所述,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隐匿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在于“知”的认定,而“知”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特征。 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和运用上述多个角度和因素,才能更贴近行为人当时的真实主观状态,才能更加客观准确地判断“明知故犯”构成犯罪!